索引号: | 002564440/2025-00088 | 成文日期: | 2025-04-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为了防控电动自行车废蓄电池污染环境,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废蓄电池回收管理,以提高废蓄电池的规范收集率,我局牵头起草了《湖州市电动自行车废蓄电池回收环境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时间为2025年4月29日至2025年5月13日,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5月13日前反馈我局。
通讯地址:湖州市开元路100号
联系人: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土固处,沈英;联系电话:0572-2668522。
传真:0572-2668504;电子邮箱:51778969@qq.com。
附件:《湖州市电动自行车废蓄电池回收环境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8日
附件
湖州市电动自行车废蓄电池回收环境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废蓄电池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防止电动自行车废蓄电池在收集、运输、贮存、利用与处置等过程中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湖州市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州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湖州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废蓄电池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以及其他相关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电动自行车废蓄电池,是指用于电动自行车、已报废或不再具备有效储电能力的蓄电池。主要包括废锂离子蓄电池和废铅蓄电池。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环境管理遵循危险废物全链条闭环管理、全过程信息可溯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电动自行车废蓄电池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和支持各种投资主体建设电动自行车废蓄电池集中处置项目。
第二章 各方责任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电动自行车废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作加强统筹领导,组织建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废蓄电池处置场所和专用设置,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实施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电动自行车废蓄电池可能引起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并向生态环境等部门报告,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推进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监督其承担废蓄电池回收主体责任。
第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处置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废蓄电池污染环境违法行为。会同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管、公安机关、税务等部门将电动自行车废蓄电池纳入废蓄电池监管信息平台进行全流程管理。
第九条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落实电动自行车废锂离子蓄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体系建设。
第十条 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废蓄电池回收工作,督促废蓄电池回收企业新建或改建满足回收条件的专用场地、分类处置。
第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引导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网点将废蓄电池流向有资质或规范条件的回收企业。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和查处涉电动自行车废蓄电池回收利用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三条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与废蓄电池回收处理相关的税收政策。
第十四条 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通过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铅蓄电池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实现回收目标。
第十五条 废蓄电池回收企业应当取得相关资质,负责回收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建立回收全过程信息化可溯源管理体系。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维修门店等涉及废蓄电池的收集网点及回收企业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废蓄电池回收台账,记录回收电动自行车废蓄电池的时间、数量、重量、去向情况等信息。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废蓄电池交由相关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废铅蓄电池的收集网点及回收、利用、处置企业,在收集、贮存、转移、处置等环节,应当按照《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做到规范收集、转移报备和安全处置。
(一)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的企业,应当依法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
(二)废铅蓄电池收集过程应当采取防范措施,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有破损或电解质渗漏的,应将废铅蓄电池及其渗漏液贮存于耐酸容器中。
(三)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应当如实记录转移废铅蓄电池的重量、去向等信息。
(四)废铅蓄电池的收集网点暂存时间不应超过90天,重量应不超过3吨。
(五)废铅蓄电池的回收、利用、处置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收集、贮存、转移废铅蓄电池的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并实现与政府废蓄电池收集处理信息平台的数据对接。
(六)废铅蓄电池的回收、利用、处置企业贮存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贮存设施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七)禁止在收集、运输和贮存过程中擅自拆解、破碎、丢弃废铅蓄电池;禁止倾倒含铅酸性电解质。
第十九条 废锂离子电池的收集网点和回收企业应当按照《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电池健康评估工作指引》,落实报废规范处理、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一)废锂离子电池收集网点不具备相关安全拆解条件的,不得从事拆解。
(二)废锂离子电池收集网点应当如实记录转移废蓄电池的重量、去向等信息。
(三)向综合利用企业移交废锂电池的单位应当对综合利用企业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废锂电池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等要求。
(四)再生利用企业应当具备废锂电池拆解、破碎、分选、冶炼 等能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要求,提取其中的 锂、钴、镍、锰等资源。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废铅蓄电池的收集网点及回收企业应当在政府向社会公布的废蓄电池监管信息系统如实记录有关信息,供溯源查询。未建立电子台账的,管理部门应当强化监督指导。
第二十一条 废锂离子电池的收集网点及回收企业等应当记录重量、数量、去向、提供者等台账信息,供溯源查询,并定期将相关收集、综合利用等情况报送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鼓励蓄电池生产、回收、利用、处置等相关企业开发移动应用程序,建立“线上预约、线下回收”的废蓄电池数字化回收管理系统,并与政府固废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回收情况数据对接。
第二十三条 废蓄电池数字化回收管理系统应当提供安全、可靠的流转信息。信息系统信息可作为废铅蓄电池收集企业、再生铅企业依法纳税、享受税收优惠的参考凭证。
第二十四条 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当通过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提升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率,并在政府向社会公布的废蓄电池监管信息系统中,提交年度回收目标完成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暂存,是指将零散的废蓄电池临时置于收集网点的活动。
(二)贮存,是指将集中收集的废蓄电池置于回收、利用企业的活动。
(三)收集网点,是指符合暂存设施规定条件的主要用于收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蓄电池的场所。一般包括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维修门店。
(四)回收企业,包括废铅蓄电池回收企业和废锂离子电池回收企业。废铅蓄电池回收企业须经过生态环保部门资质审批;废锂离子电池回收企业须经过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备案。
(五)综合利用企业,是指对废锂电池梯次利用或资源化利用的企业,包括梯次利用企业和再生利用企业。
(六)再生利用企业,是指对废锂电池进行拆解、破 碎、分选、材料修复或者冶炼等处理,实现废锂电池资源化利用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