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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依申请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25-05-12 10:45 浏览次数: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生态环保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指南),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是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湖州市开元路100南楼3楼办公室

办公时间:夏令时(8:3012:00,14:0017:30),冬令时8:3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

二、主动公开

本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浙江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指定地点查阅。

(一)公开机构的信息

湖州市生态环境

(二)公开的范围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为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及下属单位制发的公文类信息(保密规定要求保密的除外)。主要内容:局领导及工作分工;组织机构设置情况;政策文件等公示公告信息;政务动态信息;规划统计数据及财务审计信息;人事任免信息;行政审批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资料下载信息等。

(三)公开目录编排体系

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日期、发布机构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名称、生成日期等项目内容。名称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生成日期是政府信息的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用以下形式公开:

1.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http://hbj.huzhou.gov.cn/),公众可登录互联网网址,通过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各平台的引导,查找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开的相关信息。联系电话:

2.本单位指定地点公开湖州市吴兴区开元路100南楼3楼办公室

3.本单位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其它辅助形式公开。本单位微信公众号名称:湖州生态环境;微博名称:湖州生态环境。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环境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汇总类信息在年度或季度终了文件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符合下列条件的政府信息:

1.该政府信息由本机关负责公开;

2.该政府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3.该政府信息不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联系电话:传真号码:,通信地址:湖州市吴兴区仁皇山街道开元路100南楼3楼,电子邮箱: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3:3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三)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如实、完整填写《湖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见附件,复制有效),并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或组织提出申请的,须同时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申请人的委托书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湖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应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到湖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定地点,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湖州市政府依申请公开专栏(http://www.huzhou.gov.cn/col/col1229213918/index.html),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内)。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属于公开范围的,其中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未主动公开,但可以通过申请公开的,按规定答复并提供相关政府信息内容。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属于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6.属于部分公开且可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公开部分的政府信息,同时对不予公开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7.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必须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反之不予公开。

(五)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依申请公开可能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征询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六)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zxts.zjzwfw.gov.cn/zwfwmail.do?method=Requestion&xjlb=1&webId=1)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针对本机关“不予公开”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针对其他答复事项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湖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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