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现提醒全市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在许可证规定的时限(2025年1月31日前,部分行业为1月15日前)完成2024年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提交工作,其中火电行业排污单位(国民经济行业代码4411、4412)应填报生态环境统计与排污许可统一信息报表。具体要求请查阅排污许可证副本。 
一、填报对象
2024年度持证时间超过3个月的相关排污单位(即2024年10月1日前持证的相关排污单位)须填报2024年年度执行报告。相关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中执行(守法)报告信息表载明的相关要求,对照所属行业技术规范、《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进行填报。 二、填报内容 各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中执行(守法)报告信息表载明的执行报告编制内容、编制要求开展填报。三、填报方式 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http://permit.mee.gov.cn/),选择相应的执行报告模块进行填报,具体操作可参考《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新版执行报告填报操作指南》(附件)。 四、法律责任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三十七条规定,排污单位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006233-56365-34-排污许可证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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