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委办〔2019〕53号)、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湖委办〔2019〕32号)文件的要求,现将《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四及以下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社会风险评估的相关事项公示如下,广泛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一、项目概况 为巩固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决定进一步加强在本市通行柴油货车的交通管理,拟计划自2024年9月1日0时起,全天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在以下范围内通行:1.吴兴区:太湖路(含)-弁山大道(含)-同心路(含)-三环西路-杭长桥南路-二环南路-三环东路-迎宾大道(含 G50 湖州以北段)-太湖所围合成的范围;三环东路-318 国道-义山路(含)-湖织大道(含)所围合成的范围;迎宾大道-湖织大道(含)-树庄路(含)- 欣安路(含)所围合成的范围。2.南浔区:北至 318 国道,西至南浔大道,南至湖浔大道(不含南浔大道路口至浔青路路口),东至湖浔大道(含浔青路路口至便民路路口);自2025年1月1日0时起,全天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在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全天禁止国四排放标准的中重型(黄牌)柴油货车在第一阶段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禁行范围内通行;自 2026 年 5 月 1 日 0 时起,每日 7 时至 24 时禁止国四排放标准的轻型及以下(蓝牌)柴油货车在第一阶段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禁行范围内通行。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主要征求公众对本事项的态度(是否支持本决策事项)、该决策事项对其日常生活的影响、合理的利益诉求以及对本事项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等。 三、公示说明 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公众对本通告有任何社会稳定风险的意见或建议,可向评估机构或评估主体反馈。 (1)评估机构:湖州市风平项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姚敏 联系电话:13059959957 (2)评估主体:湖州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刘倩俊 联系电话:0572-2668809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3日
3774122-26491-3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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