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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浙江纾酷新材料有限公司仿生降温新材料及热管理解决方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湖长合环建〔2024〕17号
2024年9月24日
湖长合环建2024-17号浙江纾酷新材料有限公司
2
关于浙江领硅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T均质硅碳负极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湖长合环建〔2024〕18号
2024年9月26日
湖长合环建2024-18号浙江领硅科技有限公司
3
关于浙江鑫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高性能新能源汽车专用磁体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湖长合环建〔2024〕19号
2024年10月11日
湖长合环建2024-19号浙江鑫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时间:2024年10月11日至2024年10月21日(7个工作日,公示当日不计算在内)。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