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核技术利用的范围和领域不断扩大,射线装置的使用数量也随之快速增加,近期很多射线装置销售单位(包括生产销售和代理销售,下同)前来咨询需不需要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十五条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因此射线装置销售单位需要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按许可证许可的种类和范围从事销售活动,确保销售行为合法合规。 销售单位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书)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表(书)需报有权限的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销售单位在销售射线装置时,应核实购买者属于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至少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单位,不得向用户隐瞒装置可产生电离辐射、需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办理许可手续等信息。同时使用单位在购买射线装置时,也应核实销售单位属于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且销售的设备在许可证许可范围内。销售单位还应重点关注设备辐射安全设计的合理性、销售行为的合规性以及对购买方的培训指导情况等。
3532542-26545-34-污染防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