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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移动源污染管控,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推动我市空气质量早日达标,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划定我市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用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雪犁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装配有柴油发动机的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等其它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界定
本通告中所规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
类别 | 额定净功(Pmax)(kW) | 光吸收系数(m-1) | 林格曼黑度级数 |
Ⅲ类 | Pmax=37 | 0.50 | 1(不能有可见烟) |
Pmax<37 | 0.80 | 1(不能有可见烟) |
三、禁用区范围
禁用区涉及吴兴区、南浔区和南太湖新区建成区部分区域,划分为中心城区、吴兴区、南浔区等3块不连片区域,具体划分如下:
中心城区:以“三环北路—南太湖大桥—三环北路—天字圩路—二环东路—长湖申大桥—二环南路—浮玉大桥—二环南路—二环西路—杭长桥北路—同心路—三环北路”所围合构成的封闭区域(区域面积约为35.9平方公里)。
吴兴区:以“中兴大道—戴山路—叶堤漾路—小山路—草荡漾路—蜀山路—中兴大道”所围合构成的封闭区域(区域面积约为12.8平方公里)。
南浔区:以“頔塘沿岸—湖浔大道东段—湖浔大道—南浔大道—頔塘沿岸”所围合构成的封闭区域(区域面积约为25.8平方公里)。
以上区域包含边界道路。
四、禁用区管理
(一)自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用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在用但无法达到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加装、维修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其尾气排放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后方可在禁用区内作业。在禁用区内开展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完成申报登记,并按要求悬挂环保登记号码牌、随车携带信息采集卡。
(二)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应予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探索建立工程机械使用期间监督抽测、超标后处罚撤场的管理制度。
(三)自通告实施之日起,加强禁用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抽测。
(四)在执行应急抢险等任务时,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通告禁用区范围限制。
五、职责划分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禁用区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引导推广使用清洁型非道路移动机械,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纳入日常管理。
六、本通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附件:湖政通【2019】3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湖州市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