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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环境保护局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管理办法
时间: 2018-02-27   来源:湖州市生态环境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单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分类工作质量,根据《湖州     中心城市单位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环保局及其下属单位。

第三条           市环保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单位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管 理、指导、督察等工作。

一、垃圾分类日常管理

(一)           垃圾的分类

垃圾按产生渠道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二)           垃圾箱的设立

局机关及其下属单位要在办公区域的适当位置单独设立分类垃圾箱并进行标识。

(三)           垃圾的存放

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按要求分别存放。

(四)           垃圾的处理

可回收物依法由运输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运输。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市、区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规定场所。有害垃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运输至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贮存点。

(五)     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定期向市垃圾分类办报告。

(六)     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其他规定。

二、垃圾分类宣传指导

(一) 在办公区域醒目位置(如电子显示屏、宣传栏)投放垃圾分类宣传资料。

(二) 积极组织或开展相关培训,宣传垃圾分类知识。

三、垃圾分类督察整改

(一)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垃圾分类情况进行督察,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二)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对下属单位进行考评和工作指导。

第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