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起草环境保护规范性政策,经通过后组织实施;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及本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规划;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审核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参与编制本市可持续发展纲要。
(三)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收费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四)监督管理自然环境保护;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饮用水保护区等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组织推动本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
(五)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的行政稽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调查处理、协调解决市本级及行政区域间、流域间的环境纠纷、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重大环境问题。
(六)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和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管理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和环境标志,有机食品认证、环保产品认定工作。
(七)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和省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转报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的申请书及环境风险评价报告书;指导本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技术政策;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市环保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规范项目;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编制环境状况公报以及环境质量报告书,定期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教育、宣传工作。
(十)管理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开展国内外的有关环保技术合作、学术交流活动。
(十一)转报有关放射(辐射)性环境管理的事项。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环保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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