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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64440/2025-00029 成文日期:   2025-02-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湖州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5年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5-02-20 16:16:46


为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责任,实行执法事项清单动态管理,2025220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湖州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事项目录(2025年版)

一、修订背景与过程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是落实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要求、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现实需要。2021年,我局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0年版)》首次编制印发《湖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并在2022年根据全省执法事项目录调整情况进行第一次修订,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进行动态管理。

目录修订以来,《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多部新法相继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多部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修订。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 年版)》,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有关行政处罚权划转等情况,对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对事项内容及实施依据等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在征求了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及社会公众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形成《事项目录(2025年版)

二、主要修订内容

《事项目录(2025年版)》新增、删除、调整执法事项共81修订完成后,共确定我市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执法事项223项,其中行政处罚事项207项,行政强制事项16(截至202411月)。依照机构改革职责划转,列明由农业农村等外部门划入的执法事项9,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16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增加执法事项。根据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后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新增27项行政执法事项。内容涉及在生态环境服务活动弄虚作假、对将已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制冷剂等生产、未制定实施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转移工业固体废物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要求组织隐患排查治理等。

二是删减执法事项。根据废止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等,以及修订后的《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清理现行无法定依据、无法定职责的执法事项12项,内容涉及擅自拆除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旅游开发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买卖转让进口固废、回收利用废塑料废布料等。

三是调整执法事项。1.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等,调整39项执法事项的实施依据;2.补充事项编码1项;3.将原“对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行政处罚”“对违法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相关污染物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未依法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等3个事项根据内容进行拆分,拆为7个事项。

四是目录优化修改。根据执法实践对《事项目录(2025年版)》体例结构进行精简优化,生态环境部门事项由原2022版的174类调整到152类。按照先共性管理制度、再要素管理要求、后地方性事项的顺序排列,其中共性管理制度包括违反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建设“三同时”、达标排放、设置排污口、自行监测、报告备案、环境信息公开等24类,要素管理要求按照大气、水、土壤和地下水、固废、噪声、放射性、碳排放权、清洁生产的顺序排列,方便执法人员检索使用。

、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本文件由湖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联系方式:湖州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0572-2666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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