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制定湖州市环境执法、环境监察稽查和排污申报收费等工作制度和程序方面的文件。 2、负责对吴兴区、南浔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和中心乡镇中队的业务指导、管理和考核。 3、负责组织开展环保专项执法行动和其他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指导全市环境执法监察活动;负责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依法采取相关强制措施,提出处罚建议,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督促落实处罚决定;参与实施限期治理、挂牌督办和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 4、依法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执行情况;承担国控、省控和市控以上的重点源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组织指导全市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建立数据库;指导全市排污费征收工作;负责征收市本级排污费;组织开展排污费稽查。 6、指导全市环境监察、应急、信访队伍的能力建设和业务工作;开展全市环境监察(应急)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资格审查和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环境执法监察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和不当的行为提出稽查处理意见。 7、组织开展企业和农村环境监督员制度建设。 8、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执法监察工作。 9、指导行政许可窗口实施建筑项目的夜间施工备案制度。 10、承办市环保局领导指定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