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64440/2025-00028 | 成文日期: | 2025-03-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 |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衔接《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2024〕47号),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推进全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湖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工作指南(2025年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止2025年4月30日,公众可通过来电、来访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地址: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吴兴区开元路100号)
联系人:徐晶(土壤与固体废物化学品处)
联系电话:0572-2668528
附件:1.湖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工作指南(2025年版) (征求意见稿)
2.《湖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工作指南》起草说明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7日
附件1
湖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
工作指南(2025年版)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一、总则
二、适用范围
三、名词释义
四、编制依据
五、责任单位
六、工作流程(分类管理索引)
(一)污染调查
(二)风险评估
(三)风险管控与修复
(四)后期管理
(五)名录地块管理
七、监督保障
八、附则
为防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保障人居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衔接《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2024〕47号),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推进全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湖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工作。
受放射性污染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开发利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指南。
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指详细规划中原土地用途为非敏感用地的,经详细规划和供地管理后,变更为敏感用地。原土地用途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办发〔2023〕234号)的规定进行认定。
敏感用地:指《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办发〔2023〕234号)中所列居住用地(代码07)、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代码08)、公园绿地(代码1401)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
非敏感用地:指《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办发〔2023〕234号)中,除上款所列的其他类型建设用地。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确定纳入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采用系统的调查方法,确定地块是否被污染及污染程度和范围的过程。依据《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执行。
建设用地健康风险评估:指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对人群的主要暴露途径,评估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致癌风险或危害水平。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执行。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
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通过资料回顾与现场踏勘、布点采样与实验室检测,综合评估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或地块风险是否达到可接受水平。依据《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HJ 25.5)执行。
土壤污染责任人:指在地块历史生产或使用过程中,排放、倾倒、堆存、填埋、泄漏、遗撒、渗漏、流失、扬散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等,造成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需要依法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同时指负责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和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污染责任人不明的,可依据《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土壤〔2021〕12号)确定。
从业单位:指从事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以及受委托承担相关技术报告的第三方技术审查的单位。
甲类地块清单:指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的建设用地地块名单,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并动态更新。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地块名录(管控修复名录):指经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或者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需实施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的地块,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和管理的名录。
污染地块名录:指经调查土壤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或浙江省有关标准限值的地块,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和管理的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办发〔2023〕234号)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土壤〔2021〕12号)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土壤〔2021〕53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年第72号)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63号)
《关于促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绿色低碳修复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2023〕19号)
《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一件事”改革方案》(浙环发〔2021〕20号)
《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包括土壤污染责任人、从业单位和管理部门,分别依照以下要求履行职责:
(一)土壤污染责任人
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承担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和后期管理等责任。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履行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可依据《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土壤〔2021〕12号)进行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履行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二)从业单位
1.开展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等相关工作的从业单位
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对其出具的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方案、修复方案、监理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意见等技术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可达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土壤〔2021〕53号)要求,通过土壤污染防治数字化监督管理系统记录本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信息、业绩情况信息,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从业单位在从事前款活动中弄虚作假的,除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应将其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2.第三方技术审查单位
受委托承担相关技术报告审查的第三方技术审查单位需熟悉国家、浙江省及湖州市调查相关技术规范,具备独立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详细调查、风险评估报告等技术审核的能力和经历;具备健全的技术审核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和档案管理体系;有3名及以上长期(至少3年)从事环境保护管理、政策、规划、技术咨询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专门的技术审核人员(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工作经验);与被技术审查的地块有关调查评估工作无重大利益关系;承担技术审查任务期间不得承接技术审查范围内的相关业务;社会信誉良好,无违法记录。
(三)管理部门
涉及土壤污染管控与修复实施监督的管理部门主要有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区县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和区县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区县分局。
1.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
牵头建立和管理污染地块名录。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的评审、修复方案备案管理。承担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的具体工作。组织实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和后期管理过程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依法依规开展布点方案编制、采样和检测等环节质控抽查,对重点行业企业原址地块应全覆盖质控,其它地块抽查比例不低于20%。定期发布质控情况通报,对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弄虚作假等情况的从业单位,视情节情况采取警告、处罚或限制其在湖州市范围内承接相关业务等措施。
2.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
组织实施或委托第三方单位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评审及备案管理。加强评审报告与系统信息一致性审核工作。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按照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组织完成土壤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回头看”工作。开展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动态评估,每半年完成1次安全利用率核算并上报。
地下水环境质量控制点位水质跟踪监测、监测井规范建设管理和采样检测质控等工作,按季度进行考核点位水质分析研判,对水质有恶化趋势的点位,及时优化巩固(提升)措施,原则上波动点位监测频次为每月1次,稳定点位可每季度监测1次。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及区县分局职责
负责组织建立并动态更新甲类地块清单。根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及其变更调查成果、土地供应情况等明确原土地用途。根据原土地用途和用地规划筛选确定甲类地块并建立甲类地块清单,在清单建立或更新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甲类地块清单和有关信息通过省土壤污染防治监管系统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信息应至少包括地块名称、用地现状、用地规划、面积、地块位置(矢量文件或拐点坐标)、土地使用权信息和必要的图件资料等。
参与污染地块名录管理和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按权限参与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等技术报告评审。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办理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转让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档案。
4.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区县分局职责
参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在技术上指导、支持实施单位落实安全施工措施。对修复后地块的开发建设进行监督指导。
湖州市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流程可分为污染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和后期管理四个阶段。本指南同时归纳汇总了名录管理工作要求,包括甲类地块清单、优先监管地块清单、重点监管单位名单、污染地块(名录)、管控修复(名录)地块和暂不开发利用地块名单。(附图一 建设用地管理程序流程图)
1.调查情形
符合以下情形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甲类地块:指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的;
乙类地块:指2019年1月1日后曾存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且用途变更为非工业用地的(不包括敏感用地),或者生产经营用地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
丙类地块:指化工(含制药、农药、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和危险废物经营等8个行业中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的原址用地,且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
同时属于乙类和丙类的,按照丙类执行。
乙类、丙类地块在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停产或转产前,应在环评文件报批前上报区县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并按要求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工作。在地块内环评豁免或简化备案的工业企业或承租方,由土地使用权人(出租方)负责提交相关材料备案。上报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租赁合同、原辅材料清单、生产工艺、产品说明及产排污清单。
调查工作应在原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且不再进行任何拆除改建、生产或转运有毒有害物质等可能造成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的活动后开展。
丙类地块中涉及到工业设备或构筑物保留的,从业单位应将土壤污染调查方案提交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由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专家现场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
2.调查程序
甲类与丙类地块,由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责任人开展调查。书面通知应至少包括调查时限要求、调查报告申请评审的方法和途径、必要的联络和咨询方式等。
责任人应按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并提前五个工作日申请评审,由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备案后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乙类地块,由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更新公布的情况,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信息通报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报内容至少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四至范围(矢量数据或界线拐点的经纬度坐标)、环境污染和治理等情况。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和《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将完成土壤污染调查作为办理上述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土地使用权收回或转让、转移登记等手续的前置条件。
责任人应当在其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土地使用权收回或转让前,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调查报告、组织专家审查并报所在地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调查报告推送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办理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转让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3.调查要求
调查报告应满足国家建设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调查技术标准要求,调查结果明确地块土壤、地下水污染状况及下一步工作建议。
属于化工(含制药、农药、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和危险废物经营等8个行业中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原址,且规划为敏感用地的,相应的土壤污染调查应当执行《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中“详细调查阶段涉嫌污染的区域”的要求,土壤采样点位数每400m2不少于1个,地下水采样点位数每6400m2不少于1个。
属于甲类地块且原用途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相应的土壤污染调查以污染识别为主、可不进行采样检测:
(1)未曾涉及工矿企业用途、规模化畜禽养殖、有毒有害物质贮存或输送的;
(2)未曾涉及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废水排放、固体废物堆放、固体废物倾倒或填埋的;
(3)历史监测或现场快速筛查表明不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的;
(4)现场检查或踏勘表明不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迹象的,且不存在紧邻污染源、1公里范围内无重点行业企业直接影响的;
(5)相关用地历史、污染状况等资料齐全,能够排除污染可能性的。
4.结论评价
调查报告中,对土壤、地下水污染状况的评价原则上应依据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标准。若地块土壤、地下水中确有毒害性较大的污染物,而国家和浙江省标准中无相应限值,经专家论证确有必要的,可引用其它标准的污染物含量限值。详细规划确定地块为敏感用地的或尚未确定地块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标准中一类用地的污染物限值评价。
5.超标情形
经调查报告评审表明土壤污染物含量超过相应标准限值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该地块列入污染地块名录。仅地下水超标的,调查报告应当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在调查报告中明确地下水污染风险。经风险评估表明需要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的,应当列入管控修复名录;经风险评估表明不需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的,可移出污染地块名录。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中,应当根据地块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状况、污染物迁移情况、周边敏感点等情况,明确隔离区域划定的范围和管理要求、地块范围内或周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跟踪监测的点位布设、检测指标和频次等。对已查明存在土壤地下水易迁移污染物或污染扩散到地块边界外的,还应当提出管控的具体要求和措施,视情采取制度控制、工程控制、土地复绿等措施。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表明地块为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行业代码为2614,下同)、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行业代码2710)、化学农药制造(行业代码2631)、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行业代码2632)等行业企业的原址用地,或者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土壤、地下水污染物挥发性强或者嗅阈值低且难以修复的,应当优先拓展为生态空间。
1.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责任人应当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并通过省土壤污染防治监管系统报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2.经风险评估报告评审表明,需实施管控或修复的地块,应当由污染地块名录移入管控修复名录。按照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技术标准,判定为修复实施风险等级较高的地块,不建议直接实施以异位清挖为主的修复工程。
3.经风险评估报告评审表明,不需实施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控或修复的,由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将其移出污染地块名录。
4.对直接采用国家或我省相关土壤污染筛选值作为污染物修复目标的,风险评估报告中可不包括该污染物暴露评估、毒性评估、风险表征等风险计算内容。
5.完成调查报告评审的地块,当完成但未完成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于调查完成后3个月内划定隔离区,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
1.列入管控修复名录的地块,责任人应当编制管控(修复)方案并通过省土壤污染防治监管系统,报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2.管控(修复)方案须满足国家有关技术导则的要求,并将能耗、物耗、温室气体排放等纳入方案比选指标体系,在技术经济可行的情况下,优先选择原位修复、生物修复、自然恢复为主的管控修复技术。对需要转运修复后污染土壤进行再利用的,还应当对再利用的可行性和环境风险进行评估,明确再利用方式和二次污染防治措施。
3.由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出资实施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管控修复工程应由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单位承担。
5.管控、修复工作应按管控(修复)方案要求实施,责任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地块内土壤、地下水和周边环境二次污染。管控、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置。土壤修复方量5万方以上的土壤污染管控修复项目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建立土壤污染修复工程二次污染在线监管系统,并将关键监管数据接入省土壤污染防治监管系统;土壤修复方量5万方以下的土壤污染管控修复项目应将修复现场视频监控、废气扬尘在线监测、外运车辆GPS定位等信息接入省土壤污染防治监管系统。
6.管控、修复过程中需转运污染土壤或地下水的,应当在开工前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路线、方式、数量、去向和处置措施等,通过省土壤污染防治监管系统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转运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实行联单跟踪制度,责任人应在每批次转运联单中注明转运数量、去向,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运抵后,由接收单位确认,转运联单应作为效果评估报告佐证材料。转运联单通过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填报。
7.责任人应当按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管控、修复过程中主要作业场所和关键环节的视频影像、图像照片、关键工艺参数和必要的台账记录,并上传省土壤污染防治监管系统。
8.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存在以下较大危险情形的,实施单位宜参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相关要求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1)需开挖土方深度达到5米以上;
(2)需开挖土方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存在其他较大危险情形的。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含地质条件分析、重大危险源识别、基坑维护方案、安全施工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
9.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省土壤污染防治监管系统报送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专家由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推荐2名以上,且总人数不得少于5名。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前应当经实施单位以及施工、监理等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论证前实施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踏勘。
专家论证包括资料完备性审核和技术性论证。专家应当独立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论证意见,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经3/4以上专家论证同意即为论证通过,由专家组形成论证结论。
通过论证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论证结论应作为土壤污染管控(修复)工程施工方案的编制依据,并上传省土壤污染防治监管系统。实施单位应当按照经论证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设置警示标牌等安全施工措施。
10.负责环境监理的单位应当采取视频、照片、文字等形式,建立严格的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体系,并编制监理工作报告。监理工作内容应至少包括: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监理方案和环境管理文件、完善现场旁站监理与记录、及时查找问题并督促整改。监理工作报告应至少包括:修复范围和修复工程量的核定、实际修复工艺参数、二次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定期监测计划执行情况等内容。
11.管控或修复活动责任单位应每季度提交动态更新报告,提交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管控、修复过程中主要作业场所和关键环节的视频影像、图像照片、总体进度和完成情况、关键工艺参数和必要的台账记录。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应每季度审核责任单位提交的材料并组织现场巡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地块,明确管控或修复活动是否按照修复方案实施,发生调整时是否有说明及佐证材料,二次污染防控是否有效落实等。涉及安全专项施工的地块应同步开展深基坑安全施工落实情况的现场巡查。
12.修复方案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不涉及重大调整的,在不影响修复效果前提下,责任人应当书面说明,并作为修复效果评估的佐证材料。以下情形,属于重大调整:
(1)增加或减少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土壤、地下水修复污染物种类;
(2)降低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土壤、地下水污染物修复目标;
(3)减少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土壤、地下水修复面积或深度,或者减少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土壤、地下水修复方量;
(4)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属于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13.修复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重新编制修复技术方案并备案:
(1)变更土壤或地下水管控修复技术路线;
(2)变更转运土壤或地下水的去向;
(3)变更管控面积、深度等;
(4)重新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
(5)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属于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14.管控、修复工程完成后,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管控、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通过省土壤污染防治监管系统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效果评估除应满足国家和我省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外,还应当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评价,并作出结论性意见:
(1)管控、修复工程实施规范性;
(2)管控、修复目标达标性;
(3)对照规划用途,地块可安全利用性;
(4)管控、修复过程中二次污染防控有效性。
15.管控、修复完成效果评估后,责任人可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管控修复名录。经管控、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表明,达到相应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将其移出管控修复名录。
1.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地块,需要实施后期管理:
(1)实施风险管控的;
(2)修复后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高于GB36600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
(3)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其他情形。
2.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要求编制后期管理方案作为效果评估报告的附件。后期管理方案应当包括实施主体、期限和制度控制措施等内容。实施风险管控的地块,其后期管理方案还应包含环境监测方案、运行与维护措施、应急预案和资金保障等内容。
3.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后期管理方案中涉及地块开发深度限制、风险管控设施保护边界等要求推送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地块开发深度限制、风险管控设施保护边界等要求纳入建设用地建设条件。
5.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结合前期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选择科学的建设施工方案,防范土壤和地下水二次污染风险。
6.对于移出名录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地块,实施主体应按照提交的后期管理方案落实管理要求。后期管理期间,需要开展长期监测的地块至少每年编制一次后期管理报告,通过省土壤污染防治监管系统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后期管理报告应包含后期管理方案、制度控制情况、长期监测情况、后期运行情况、后期管理结论和建议等内容。
建设用地目前相关名录管理类型包括下列六类:甲类地块清单、优先监管地块清单、重点监管单位名单、污染地块(名录)、管控修复(名录)地块和暂不开发利用地块名单。
1.甲类地块清单: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并动态更新。根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及其变更调查成果、土地供应情况等明确原土地用途。根据原土地用途和用地规划筛选确定列入的甲类地块。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定期将甲类地块清单和有关信息通过省土壤污染防治监管系统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信息应至少包括地块名称、用地现状、用地规划、面积、地块位置(矢量文件或拐点坐标)、土地使用权信息和必要的图件资料等。
2.优先监管地块清单:市生态环境局每年3月底、9月底前,将污染扩散风险突出行业及其他重点行业中注销、撤销排污许可企业地块信息推送给区县生态环境分局。区县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对上述信息进行核实,将符合要求的地块纳入优先监管地块清单。地方可综合考虑实际管理需求,自行将其他有关地块纳入优先监管地块清单。
优先监管地块清单每年动态更新,按要求完成监测、管控等工作。每年开展重点监测,根据重点监测结果,结合污染扩散情况及对周边敏感目标的影响,明确地块污染管控要求:发现土壤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划定管控范围,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制度控制、环境监测、工程控制等措施。地块内存在残留污染物的,按照固体废物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清理或移除。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已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的优先监管地块,其调查、评估结果可直接作为开展土壤污染管控工作的依据。
3.重点监管单位:按照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严格落实地下储罐备案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年度报告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并将相关储罐信息、监测结果、排查情况按要求及时上传“浙里净土”平台。每年被列入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企业应将单位名称、地址四至范围(矢量数据或界线拐点的经纬度坐标)、环境污染和治理等情况纳入自行监测报告内并报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市生态环境局每2~3年开展土壤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回头看”抽查工作,督促企业完成自查自纠, 稳步提升隐患排查工作质量。
4.污染地块(名录):按规定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经风险评估报告表明,需实施管控或修复的地块,应当由污染地块名录移入管控修复名录。经风险评估报告表明风险可接受的地块,可移出名录并开发利用。未完成的地块应定期开展现场巡查。
5.管控修复(名录)地块:按规定实施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建立后期监管清单并定期开展现场巡查。
列入名单的地块,应当按照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环境监测等工作。未按期开展监测的,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对土壤污染责任人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应予以行政处罚、罚款或列入失信人名单。
6.暂不开发利用地块名单:指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纳入污染地块名录,经风险评估超过健康风险可接受水平,且现阶段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地块。
暂不开发利用地块应按要求完成监测、管控等工作,核实管控措施、环保监测、标识公告等的落实情况。
建立暂不开发利用的高风险地块清单并定期组织现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动态更新名单内地块是否存在开发利用需求或具备治理修复的条件,组织开展管控或修复治理。
1.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信息共享机制,不定期将湖州市建设用地管控修复名录通过省土壤污染防治监管系统通报给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梳理形成满足实际需求的数据信息,按要求共享。
区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定期会商制度,按要求及时共享建设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情况、国土空间规划、地块四至范围、地块拐点坐标、供地时间、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时间等用地信息。
2.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详细规划中,应当根据地块污染状况,充分考虑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地块用途。
3.对丙类地块及其他涉挥发性强、易迁移污染物或存在异味的情形、应当优先拓展为生态空间的污染地块,有管辖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将其规划为"一住两公",已规划的,应当及时调整相应详细规划。
4.对未按要求进行污染调查、列入污染地块名录或管控修复名录的,有管辖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入库或供应该地块。
5.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管控修复名录的地块未完成修复的,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批准选址涉及该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文件。
6.对从业单位或个人未按《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土壤〔2021〕53号)要求提供相关信息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承担或参与的相关技术报告评审申请。
7.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列入管控修复名录地块开发利用、从业单位开展相关工作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向被检查单位调查、了解地块污染状况和开发利用等有关情况;
(2)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或者监测;
(3)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
(4)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
1.本指南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
自本指南施行之日起,《湖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审及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指南(2023年版)》废止。
2.本指南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相关规定执行。各区县可依据本指南,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续图:
附图一 建设用地管理程序流程图
附件2
《湖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工作指南》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2024〕47号)要求,结合湖州市实际,湖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编制了《湖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作为省级办法的地方性细化补充,重点细化分类管理、技术规范及协同机制,旨在提升政策可操作性,强化风险防控效能。现将主要内容及补充要点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1年出台的《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在名录管理,用地类别划分管理等方面与《土壤污染防治法》进行衔接,强化污染调查、风险评估、管控(修复)效果评估三个环节的监管,并明确省、市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门的职责,有力推进了土壤污染防治。通过近三年的执行以及《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的出台,原《管理办法》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的管理需求,结合当下管理实际,2024年10月实行《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2024〕47号)。
为响应“各设区市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衔接47号文编制思路,同时落实省级要求,解决省级文件在区县或乡镇执行中的操作盲区,细化分类、流程和技术标准,破解责任认定难题,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浙江大学,根据湖州市本土土壤环境状况、管理需求等,编制起草《指南》,助力“美丽湖州”建设和绿色转型。
二、起草过程
为做好《指南》起草工作,组织浙江大学开展调研,深入学习《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2024〕47号);梳理汇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已有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参考其他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结合湖州市实际,形成了初稿。随后,多次开展线下座谈交流,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征求了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等部门及区县意见。经征求和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形成《指南》。
三、主要内容
《指南》分为八章。
第一章“总则”共七条,主要规定本文件的编制目的与依据,明确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
第二章“适用范围”,主要明确了本文件适用范围及部分不适用情形。
第三章“名词释义”,更新补充名词释义,确保统一术语理解,避免执行歧义,提升文件权威性。
第四章“编制依据”,明确编制依据,梳理汇总相关法律发法规,技术导则与规范,确保有据可依。
第五章“部门与职责”,划分主要部门,明确土壤污染责任人、从业单位和管理部门职责,明晰权责。补充相关管理文件中提及的污染地块名录、管控修复名录等六类名录更新规则,形成分类管理“三张表”,强化操作指引,避免监管滞后。
第六章“工作流程(分类管理索引)”,明确具体步骤,确保各参与方按既定流程规范操作,避免程序疏漏或延误。同时补充环评豁免、企业租赁情形的土壤调查要求,补充一阶段调查的企业影响距离等执行盲点,显著提升土壤污染防控工作的系统性和时效性,同时保障政策执行严格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七章“监督保障”,细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及责任主体的具体任务,实现各环节责任到人、权责清晰,保障土壤污染防控工作高效透明推进,形成“谁污染、谁治理,谁失职、谁担责”的闭环管理体系。
第八章“附则”,明确施行日期及其他说明,附图建设用地管理程序流程图,清晰管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