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64440/2025-00018 | 成文日期: | 2025-02-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应急指挥部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3 监测与预警
3.1 预警分级
3.2 监测与会商
3.3 预警信息发布
3.4 预警变更与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及启动
4.2 应急响应措施
4.3 响应级别调整
4.4 响应终止
5 区域应急联动
6 应急保障措施
6.1 组织保障
6.2 制度保障
6.3 财力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能力保障
6.6 通信保障
6.7 医疗保障
7 督查考核
8 总结评估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培训
9.2 预案演练
9.3 预案修订
10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完善湖州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聚焦重点污染物、重点时段,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切实减缓污染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联动方案》《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湖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实施差异化应对。
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严格按照本预案执行;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视情加强扬尘源管控。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各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有关单位专项实施方案、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共同构成湖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提前预警,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范和保护,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统一领导,部门联动。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充分发挥部门的专业优势,强化协同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3)科学预警,分级管控。完善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加强联合会商研判,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有效降低污染影响程度。根据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水平,实施差异化管控。
(4)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加强信息公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类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信息,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倡导公众绿色低碳生活,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当发生或即将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根据需要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市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新闻传媒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气象局、湖州电力局、电信湖州分公司、移动湖州分公司、联通湖州分公司、各区县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各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单位必须服从市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响应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应对工作。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下设专家咨询组、监测预报组、信息宣传组、督导考核组,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
2.2.1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会商预测、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应急响应等;负责组织协调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专家咨询组职责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市应急管理局配合,组建相关领域专家团队,参与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就应对重污染天气涉及的相关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2.2.3 监测预报组职责
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市气象台负责人及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工作方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观测,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报、预警数据信息,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度实施预警,跟踪分析预警反馈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2.2.4 信息宣传组职责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教育局配合,与相关单位共同组成信息宣传组,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信息公开、新闻宣传、政策解读等工作。做好舆情收集、汇总、分析、上报等工作,引导公众做好污染应对,消除负面舆情影响。
2.2.5 督导考核组职责
由市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区县政府、各相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向市指挥部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3 监测与预警
3.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日AQI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预测的空气污染程度、持续时间等,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此处建议不用标点>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此处建议不用标点>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2 监测与会商
3.2.1 监测
监测预报组做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工作,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重污染天气应急状态下,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3.2.2 会商
预测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当及时发起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和气象信息,预测可能出现的污染物浓度值、污染强度、变化趋势、影响范围和可能持续的时间,形成预警会商意见。应急响应期间,密切跟踪污染态势,提出调整、解除预警建议。
3.3 预警信息发布
3.3.1 发布时间
(1)原则上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
(2)若提前预测到重污染天气,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按照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3)若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紧急发布相应级别预警信息。
3.3.2 发布程序与方式
监测预报组提出预警意见,经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商后,呈报市指挥部批准后下达预警指令,启动黄色、橙色预警由副指挥长审批,启动红色预警由指挥长审批。信息宣传组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预警应急响应信息及提示性事项。必要时电信、移动、联通公司以手机短信方式向全社会手机用户发布预警信息。
当接到生态环境部、长三角区域或浙江省预警通知时,立即上报市指挥部,按上述程序4小时内发布预警。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应急指令后,2个小时内将接收情况反馈给指挥部办公室。
3.4 预警变更与解除
3.4.1 预警变更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此处建议不用标点>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的,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级别,升级应急响应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此处建议不用标点>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预警变更与预警发布程序一致。
3.4.2 预警解除
监测预测日AQI将降至或已降至黄色预警条件以下且/<此处建议不用标点>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由监测预报组提出解除预警建议,经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商后,呈报市指挥部批准后解除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及启动
与预警等级相对应,实行三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 应急响应措施
4.2.1 总体要求
(1)各区县应逐个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各类涉气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明确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在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更新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2)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中需采取应急减排措施的工业企业应当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方案须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污染物排放情况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应急运输等措施,明确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及工艺环节。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醒目位置。
(3)本预案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三个方面,其中,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应急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当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各地可根据本地污染源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4)各区县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更为严格、具体的应急响应措施,并抓好落实。要实施差异化管控,避免“一刀切”,保障类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水平达到A级或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
4.2.2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应减少或避免长时间、高强度的户外锻炼,一般人群适量减少户外运动;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排污单位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全市工业企业按照工业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落实停限产及运输管控措施;
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
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
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
增加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4.2.3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应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中小学、幼儿园适时减少或停止户外运动;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具体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冬季空调温度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
公共交通运营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具体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矿山、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4.2.4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病人应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必要时可临时停课;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具体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减少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及其他溶剂型原辅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改善大气环境。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至少执行Ⅱ级应急响应具体措施。
4.3 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预警级别调整,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响应的针对性。
4.4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按时终止应急响应。
5 区域应急联动
依托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机制,在省指挥部的统一协调下,加强与周边地市协作,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市指挥部办公室密切与周边地市开展信息交流和应急协调,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区域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度,积极参与区域联合预警会商;在收到长三角区域或省级预警信息后,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和应急响应,按要求升级或解除预警,并将应对信息报省指挥部办公室。
重大活动期间,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6 应急保障措施
6.1 组织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确保专家咨询组、监测预报组、信息宣传组、督导考核组人员配备到位。各区县政府应成立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筹本辖区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工作。市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和有关企业分别成立应急响应工作组,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6.2 制度保障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辖区应急预案、本部门专项方案,完善应急工作机制,细化应急应对措施,明确责任。
6.3 财力保障
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有关工作经费保障,市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有关单位和企业要加大投入力度,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4 物资保障
各区县政府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6.5 能力保障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研究建立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的事前研判、事中跟踪、事后评估技术体系,加强空气质量预测能力建设和专业人员配备,完善预测会商研判机制,建立重污染天气案例库,进一步提高空气质量72小时预测准确率,尤其是重污染天气过程的预测准确率,确保污染过程不漏报。组织对重污染天气成因、应对措施落实情况及减排效果进行分析评估。
6.6 通信保障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应急信息快速有效传输,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动态更新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6.7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做好患者诊治工作。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传教育。
7 督查考核
督导考核组会同相关部门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监督检查。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时,对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照规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的有关单位进行通报、约谈,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8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期间,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单位和企业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预警解除后2个自然日内,将整个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单位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总结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视情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评估报告上报市指挥部。省级预警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将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每年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并将评估结果上报省指挥部办公室。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培训
为保证相关职能部门的应急能力,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应急培训,市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企业针对本预案、《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技术指南》和“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等进行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接警及上报程序、应急响应流程、应急措施落实等。
9.2 预案演练
演练由市指挥部组织,针对事先设置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通过实际决策、行动和操作,完成真实应急响应过程,从而检验和提高相关人员临场组织指挥、队伍调动、应急处置技能等应急能力。对演练暴露出来的不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进,完善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加强应急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并建立改进任务表,按规定时间对改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区县政府可结合每年秋、冬季第一次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预案演练。
9.3 预案修订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适时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1)市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2)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3)市指挥部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10 附则
各区县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有关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各区县结合实际,可在本辖区应急预案中明确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培训、演练和社会公开等内容。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9〕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