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64440/2024-00200 | 成文日期: | 2024-08-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湖环发〔2024〕3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 |
为进一步巩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成效,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日常监管等工作要求,加速健全我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污染防治攻坚(“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湖州市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办法(试行)》(湖环发〔2024〕3号)。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2022年11月,按照部省两级有关要求,湖州市启动全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截至目前,已全面完成各类排口底数排查并推进问题排口分类整治。为进一步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日常监管等长效管理工作要求,我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湖州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2022-2025年)》等有关要求,牵头起草了《湖州市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力争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印发实施,为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工作提供湖州样板。
二、主要内容解读
《管理办法》分为五章三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共七条,主要规定本文件的编制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定义、责任主体、入河排污口分类、职责分工以及布局等内容,明确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其中,针对排污口分类,《管理办法》结合湖州实际,在其他排口分类中增加一般农田排口、农村雨洪排口两个二级分类,二级分类中的城镇雨洪排口设置混入污水的分流制市政雨洪排口、合流制市政雨洪排口、其他城镇雨洪排口三个三级分类。
第二章“设置审批与登记”共七条,主要明确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登记管理类型,申请主体、审批权限及程序,禁止设置、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情形,登记管理要求、多评合一等方面的要求。其中,针对禁止设置、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情形,《管理办法》结合湖州实际,对京杭运河主航道、东苕溪、西苕溪干流及其一级支流等重点流域进一步提出了相关要求。
第三章“入河排污口清单化管理”共九条,明确了入河排污口通过排查整治后,形成确需保留的入河排污口清单,与新增入河排污口一并纳入入河排污口台账实行日常管理的要求,提出了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具有湖州特色的入河排污口整治要求。提出了信息平台建设与管理要求、编码命名要求,规定了责任主体在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自行监测等方面的具体责任,提出了长效的入河排污口排放要求。
第四章“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共七条,主要规定了监管部门对入河排污口开展监督监测、执法检查、责任落实的要求,提出限制排污及应急处置要求,鼓励先行先试,实施信息公开与披露及公众监督。其中,针对湖州水产、畜禽养殖量大面广的产业特点,为进一步强化相关农业排口监督监管,《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要推动实施农田退水、养殖尾水及城市面源监测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先行先试,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纳入管理,研究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
第五章“附则”共两条,主要规定了解释机关、施行时间等其他相关要求。
三、实施时间
《管理办法》于2024年2月19日起施行。
联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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