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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时间: 2024-07-23   来源:湖州市生态环境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湖州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相关规定,湖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编制了《湖州市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江河、湖泊等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2018年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职责划转至生态环境部后,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先后开展了长江、黄河、渤海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在总结试点经验并充分借鉴其他部门、地方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实施意见》,明确了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溯源、分类整治、审批、监督管理等方面要求。《实施意见》正式发布后,即着手开展国家《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部门规章制订工作。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侧重新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及基本监管要求,提出全国普适性的监管要求。湖州市水生态环境治理已经到达较高水平,要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就要以入河排污口为抓手,真正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链条。为响应《实施意见》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要求,衔接国家《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编制思路,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根据湖州市本土水生态环境状况、水质改善需求、污染源排放特征等,编制起草《办法》,为全国开展入河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打造样板。

二、起草过程

为做好《办法》起草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开展调研,学习借鉴各地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经验做法;广泛听取水利、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意见建议;梳理汇总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已有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形成了初稿。随后,多次开展线上、线下座谈交流,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经信、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及区县意见。经征求和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形成《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五章三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共七条,主要规定本文件的编制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定义、责任主体、入河排污口分类、职责分工以及布局等内容,明确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

第二章设置审批与登记共七条,主要明确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登记管理类型,申请主体、审批权限及程序,禁止设置、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情形,登记管理要求、多评合一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章入河排污口清单化管理共九条,明确了入河排污口通过排查整治后,形成确需保留的入河排污口清单,与新增入河排污口一并纳入入河排污口台账实行日常管理的要求,提出了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具有湖州特色的入河排污口整治要求。提出了信息平台建设与管理要求、编码命名要求,规定了责任主体在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自行监测等方面的具体责任,提出了长效的入河排污口排放要求。

第四章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共七条,主要规定了监管部门对入河排污口开展监督监测、执法检查、责任落实的要求,提出限制排污及应急处置要求,鼓励先行先试,实施信息公开与披露及公众监督。

第五章附则共两条,主要规定了解释机关、施行时间等其他相关要求。

四、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办法》于202311月征求了相关市级部门及区县意见,共计收到意见17条,经研究讨论,采纳或原则采纳16条,未采纳1条。未采纳的意见为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试点开展规模化水产养殖排口、一般农田排口、城镇雨洪排口的自行监测和监督管理建议删除一般农田排口,理由为一般农田排口体量大,开展自行监测难度较大。未采纳主要是考虑在全国排查中发现,一般农田排口量大面广,这些农田排口对水体水质贡献较大,但监测基础相对薄弱,目前全国尚无成熟的监测条件,亟待地方开展试点、提供好经验好做法。湖州市在部分区县已经开展了生态拦截沟渠的建设工作,将农田退水通过生态拦截沟渠处理后统一排放入河,具备监测条件。为积极推进试点工作,在入河排污口监测方面建立湖州模式,建议探索开展一般农田排口自行监测试点,成熟后可作为经验向全国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