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64440/2024-00257 | 成文日期: | 2024-12-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关于公开征求《湖州市排污许可第三方服务机构从业能力评价
考核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证第三方从业行为,提升排污许可证的整体质量,我局组织起草了《湖州市排污许可第三方服务机构从业能力评价考核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时间为2024年12月13日-2024年12月24日。公众可通过来电、来访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单位:湖州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开元路100号;邮编:313000
联系人:王俊
联系电话:0572-2668599
附件:《湖州市排污许可第三方服务机构从业能力评价考核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3日
湖州市排污许可第三方服务机构从业能力
评价考核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证第三方从业行为,提升排污许可证的整体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6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考核对象为湖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排污许可证填报及相关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排污许可第三方服务机构从业能力评价是指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评价指标、评分标准和评价程序,对排污许可第三方服务机构受排污单位委托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定从业能力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管理手段。
本细则所称排污许可第三方服务机构是指为排污单位提供排污许可证申请填报及相关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服务机构”)。
本细则所称生态环境部门,包括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局”)及湖州市辖区内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以下简称“区县分局”)。
第四条 市局负责制定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组织开展全市排污许可证第三方机构从业能力评价工作;负责本级审批排污许可证申请的相关评价工作;通过官网、公众号、媒体等渠道发布评价结果。
第五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在我市开展排污许可相关业务之前,应在“浙里环评”上进行信息登记,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对其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登记信息包括第三方服务机构基本信息、人员基本信息、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体系、排污许可服务工作指南、近年工作业绩、从业行为承诺书等信息。备案信息内容如有变更,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浙里环评”上进行更新、补充。
第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生态环境部门告知该排污许可证申请是否委托排污许可第三方服务机构填报。
第七条 评价管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指标和评价等级
第八条 排污许可第三方服务机构从业能力评价方式分为单项评价和综合评价。
第九条 单项评价是指对单个排污许可证申请(不包括基本信息变更)进行评价,基础分值为100分,主要评价指标包括单个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填报质量评分(60分)、退修改次数评分(15分)、修改时效评分(15分)和服务质量评分(10分)4个指标。
另外,根据该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填报难度和审核情况设置附分项,在基础分值上进行相应加分和减分。附分后得分不超过100分。
(一)填报质量评分(60分)
(二)退修改次数评分(15分)
第三方服务机构自收到该排污许可证申请的修改意见之日起,按照时限要求修改到位并及时提交。自收到修改意见之日起,修改时间超出5个工作日的,每超出1个工作日扣3分。
排污单位在该排污许可证申请办结后对第三方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很满意(10分)、基本满意(5-9分)、不满意(0-4分)三个等次。
(五)附分
2.减分项。该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过程中被发现存在3种及以上重点质量问题的,扣5分;
该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过程中被发现存在5种及以上一般质量问题的,扣5分;
该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过程中存在同一问题反复修改不到位3次及以上的,扣5分。
第十条 综合评价是指在第三方服务机构当年度所有单项评价的平均分上,根据年度情况进行加分或减分,最终形成年度评价结果。主要评价指标包括填报种类及数量情况评分(加分项,最高20分)和质量复核、抽查评分(减分项,上不封顶)2个指标。最终得分不超过100分。
(一)填报种类及数量情况评分
根据排污许可证第三方服务机构当年度填报的所有排污许可证申请情况进行加分,最高加20分。
1.对填报首次申请或者由于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项目而重新申请的:
每填报1本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申请,加1分;
每填报1本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申请,加0.5分。
2.对填报变更申请和延续申请的:
每填报1本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申请,加0.5分;
每填报1本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申请,加0.3分。
(二)质量复核、抽查评分
当年度被国家、省质量抽查发现一般质量问题并通报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每通报1本,扣5分;如存在重点质量问题,扣20分。
在当年度全市排污许可证质量复核中每发现1本排污许可证申请存在一般质量问题的,扣0.5分;如存在重点质量问题,扣2分。
第十一条 根据年度评价结果,得分在80分(含)以上的为A级,属优秀第三方服务机构;得分在65(含)-80分的为B级,属良好第三方服务机构;得分在50(含)-65分的为C级,属合格第三方服务机构;得分在50分以下的为D级,属较差第三方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直接列入D级: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能力评价等级的;
2.因弄虚作假等行为受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3.依据《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单项评价由具有审批权限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综合评价由市局负责。
第十四条 评价过程中系统故障、现场核查、听证、检验、检测、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退修改时间内。
第十五条 评价过程中发现排污单位存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行为并被执法部门下达相关行政执法文书确认的,该排污许可申请的评价终止,自排污单位整改完成后再次提交申请之日起重新开始评价。
评价过程中发现排污单位存在问题需要整改但不属于不予核发的情况,或者需要补充必要材料(如签订排水协议等),则应由排污单位提交情况说明,明确完成时限,自提交情况说明之日起评价暂停,自完成之日(不得超过完成时限)起恢复评价。
第十六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每个单项评价得分应在该排污许可证申请办结之日告知。
第十七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各阶段评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价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具有核发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第三方。
核发权限在区县分局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如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可继续向市局提出申请,相关程序和时限要求同上。
过程中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前述时间不计入核实期限。
第十八条 排污许可证质量复核中发现问题的排污许可证应追溯该排污许可证申请实际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排污许可第三方服务机构从业能力评价结果根据得分情况在市局官方网站以及“浙里环评”等平台上公开排序,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本部门网站、政府网站或者媒体等渠道对外宣传排污许可第三方服务机构从业能力评价政策动态,保障公众知情权。加大培训宣传力度,增强排污许可第三方服务机构从业能力。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监督排污许可第三方服务机构从业能力评价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湖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根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适时修改。
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部门不得向排污单位及第三方服务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5年 月 日至202 年 月 日试行。
(一)排污许可证降级管理。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存在管理类别降级管理。
(二)遗漏主要排放口。结合相应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图,遗漏主要排放口。
(三)遗漏污染因子。依据相应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环评和批复中明确的污染因子,遗漏污染因子(包括废水、废气和无组织排放源)。
(四)排放标准及限值错误。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未优先执行行业排放标准;对照行业排放标准,污染物因子及限值内容有误;污染物混合排放的排放口,若排放标准中无混合排放浓度确定要求的,未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排放浓度;遗漏涉及排放速率要求(若有);未执行新制修订排放标准。
(五)遗漏许可量控制因子。根据相应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遗漏许可量控制因子。
(六)许可排放量计算错误。计算方法、公式、参数的选取,不符合相应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排污权指标(若有)、环评批复指标(若有)以及按照相应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的许可排放量计算值,未按两者或三者取严确定。
(一)排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排污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限未延续或注销。
(二)工业固体废物内容不合规。工业固体废物内容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及环评文件相关要求。
(三)遗漏监测因子。监测因子不符合相关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和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
(四)监测频次不合规。监测频次不符合(或低于)相关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和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
(五)台账记录要求不合规。按照相应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和《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 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要求,未载明台账记录要求,未遗漏固体废物管理台账要求。
(六)执行报告填报不合规。按照相应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和《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要求,未载明执行报告上报时间和频次,未载明执行报告应填报的主要内容。
(七)信息公开方式、内容不合规。不符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规范等要求。
(八)工业噪声信息不合规。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要求。
(九)无组织管控措施不合规。未按照相应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污染物排放标准、环评文件及批复等,载明无组织排放管理要求。
除重点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问题以外的质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