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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湖州市《<中华人民共和国 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时间: 2023-11-17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为加快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有效落地实施,依法明确部门责任,我局起草了湖州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3年11月17日至11月29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电子邮件方式huzhoudqc@163.com

(二)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处(湖州市开元路100号,邮编313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

(征求意见稿)

 

序号

条款

内容

建议管理主体

1

第三十三条

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此条款由教育部门负责牵头,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特殊时期监管。

2

第四十三条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此条款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水利、交通运输等各类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在职责范围内督促。

3

第四十六条

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

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此条款由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制定、实施治理方案。市政道路及桥梁、城市高架、快速路等由建设部门负责;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由发改委负责;除市政道路外的各级公路及桥梁,高速公路及桥梁等由交通部门负责。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设单位依法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要求的监督管理。

4

第七十条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此条款涉及文化娱乐和体育、餐饮等商业经营活动中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装备等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或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招揽顾客等造成噪声污染的,在公园内组织、开展商业经营性活动造成噪声污染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组织、开展娱乐、集会等活动,在公园内组织、开展晨练、演出等非商业经营性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干扰周围生活环境、从家庭室内发出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噪声、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和其他日常活动产生的噪声、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等造成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负责。

在幼儿园、中小学等校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空凋水泵、油烟净化器等造成噪声污染的,由教育部门负责。

其余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安部门按职责依法处理。

5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此条款涉及生产、销售淘汰设备的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涉及进口淘汰设备的违法行为,由海关负责;涉及使用淘汰设备、采用淘汰工艺的违法行为,由发改、经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

6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此条款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改委等相应建设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行业监督管理。

7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此条款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水利、交通运输等各类建设施工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监督管理,除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工程外,其余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责令改正和处罚或暂停施工。第一项由实施部门委托具备市监部门认证资质的社会化第三方检测机构噪声排放检测。

8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四)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此条款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水利、交通运输等各类工程建设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监督管理,除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工程外,其余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责令改正和处罚。

9

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海事等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条款由交通运输、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铁路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责令改正和依法处罚。

10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等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的;

(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民用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未采取措施防止、减轻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的;

(四)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国家规定对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进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监测结果未定期报送的。

此条款第一项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责令改正和处罚,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行业监督管理。

第二项由铁路监督管理、发改委、交通运输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和依法处罚。

第三项、第四项由发改委、民航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

11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此条款涉及文化娱乐和体育、餐饮等商业经营活动中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装备等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或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招揽顾客等造成噪声污染的,在公园、广场等组织开展商业经营性活动造成噪声污染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第一项由实施部门委托具备市监部门认证资质的社会化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噪声排放检测。

属于文旅、体育、商务等行业活动的,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商务等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监督管理。

12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此条款第一项涉及商业经营活动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除此之外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或处罚。

13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二)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此条款第一项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行业主管。

第二项涉及电梯等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其余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维护管理部门负责行业主管。